福建省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办法第四条已废止开展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的经营口岸(以下简称“经营口岸”),应是台湾船舶停泊点,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