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办法第三条已废止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部门是本省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地(市)、县(市、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近洋渔工劳务合作业务的监督管理。公安边防部门负责闽台近洋渔工劳务证件的签发及台湾渔轮、渔工的边防管理。海关负责对渔工携带的行李物品进行监管。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的政策指导和相关涉台事务的协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