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四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依法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任何单位不得任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