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依法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任何单位不得任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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