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港口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逾期三个月未按规定投资建设的,处以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十的罚款;逾期六个月未按规定投资建设的,处以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逾期一年未按规定投资建设的,由批准部门依法注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