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港口条例/第六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对受理的举报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