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港口条例/第六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港口经营人不得允许船舶超过核定的等级靠泊码头。超过核定等级确需靠泊的,应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口经营人方可允许靠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