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港口条例/第五章 港口经营第二十九条有效对码头、堆场等合法享有独占地位的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制船舶代理、货运代理、理货、船舶物料供应等港口配套服务经营人及其交通工具进入港区从事合法经营活动;(二)强迫其服务对象接受指定服务;(三)违背服务对象的意愿附加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