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港口条例/第五章 港口经营第二十八条有效载运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船舶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指定靠泊泊位。提供码头装卸作业或者为船舶提供泊位服务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靠泊泊位,优先安排上述船舶靠泊作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