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港口条例/第三章 港口岸线使用第十五条有效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三年内按项目总投资的三分之二以上投入开发建设,因特殊原因三年内投资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当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办理续期手续,续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