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港口条例/第三章 港口岸线使用第十四条有效申请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使用港口岸线申请书;(二)使用港口岸线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核准文件;(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