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查。

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