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机构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