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十八条已废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而制定机关不予纠正的,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由主任会议提出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