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反馈,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