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十五条已废止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制定机关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的,制定机关应当派人到会说明或者提交补充材料。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听取制定机关有关情况说明;可以召开论证会,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也可以书面征求意见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