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常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机构依照第九条规定分送的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认为存在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