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职工方和企业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
(三)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
(四)加班加点工资计算标准;
(五)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六)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绩效工资等分配办法;
(七)病事假和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及各种带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八)试用期的工资待遇;
(九)工资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条件;
(十)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
(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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