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职工方和企业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

(三)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

(四)加班加点工资计算标准;

(五)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六)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绩效工资等分配办法;

(七)病事假和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及各种带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八)试用期的工资待遇;

(九)工资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条件;

(十)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

(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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