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畜禽防疫条例/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营禁止经营的畜禽和畜禽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畜禽、畜禽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畜禽、畜禽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