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防治和扑灭重大畜禽疫病的经费,由自治州、县财政支出。

对单位和个人饲养、经营的畜禽进行防疫,按省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防疫费。防疫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收取,其中20%上交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其余留作培训民间兽医、购置防疫器械、运输、保存疫苗和支付民间兽医的报酬等。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