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一)擅自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产业污水或改变排放污水水质水量的;(二)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不符合排水标准严重影响公共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或限期治理逾期仍未达到治理要求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