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一)未按城市排水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城市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同时建设城市排水设施的;

(四)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未交付竣工图纸、资料的;

(五)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三)、(五)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