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三章 使用和管护第十八条有效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的污水、污物流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影响公共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或可能发生其他事故的,排水户和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