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机动车和车用燃油、燃气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