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机动车环保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仍无法达到排放标准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报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报废机动车管理,禁止报废机动车进入市场交易。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