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筹集为辅,并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抢救、复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