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于损害、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保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