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于损害、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保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