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融资担保第十二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沟通协调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给予金融支持,开发中小企业信贷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