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

农作物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不合格或者因种子主要性状描述与审定、引种公告内容不一致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种子经营者或者生产者依法予以赔偿;种子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种子生产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种子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有过错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