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种子生产者、经营者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该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在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