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农业部门在农作物种子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印、摘录当事人有关的生产经营档案、合同、发票、账簿、出入库凭证、货运单、检疫证书、检验结果、标签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