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农业部门在农作物种子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印、摘录当事人有关的生产经营档案、合同、发票、账簿、出入库凭证、货运单、检疫证书、检验结果、标签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