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农业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农作物种子质量抽查不得收取费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抽查。抽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