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农业部门、农作物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农业部门、农作物种子管理机构与生产、经营单位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