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四章 种子经营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的委托代销其种子,或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予以注明。受委托代销种子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委托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