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农作物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建立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对种子进行检验,不得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子投放市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