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九条有效城建监察大队实施城市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房地产方面的监察,应完成各城建专业主管部门交办的监察任务,并可接受与城建相关密切部门的委托,承担有关方面的监察,但不得接受与城建不相关事项的监察任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