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城建监察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城建监察大队或城建监察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