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城建监察大队因行政执法不当而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应予纠正;造成损失的,由城建监察大队负责赔偿,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城建监察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