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建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人民政府制作的《行政执法检查证》,并佩戴行政执法标志。

对不出示《行政执法检查证》和不佩戴行政执法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调查、询问和处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