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城建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相对人出示并可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二)通知相对人在规定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接受询问;(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