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城建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城建监察人员应不少于二人;(二)制作调查笔录并经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三)现场勘验检查应通知行政执法相对人(以下简称相对人)到场,相对人不到场的,应邀请现场人员二人以上见证;(四)勘验检查笔录应载明时间、地点、对象、内容,并经相对人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五)涉及专门性问题,应由法定部门鉴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