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抚顺市人民政府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