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或者销售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未在用能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标识上如实标明能耗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