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废止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二)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三)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四)未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的。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