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废止

对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维修等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依法给予处罚的同时,应当函告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