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废止

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所有人的,应当共同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同一建筑物的多个所有人应当对各自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同一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应当由其全体所有人共同负责。

同一建筑物的多个所有人应当成立专门管理机构或者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