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在生产、储存、经营、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电焊、气焊、加温等明火作业的,应当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未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的,不得实施明火作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