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人员居住的建筑物、地下建筑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烟花爆竹带入人员密集场所,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