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列第十一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部门、单位不履行职责,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有权督促其履行,并通报批评;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政纪处分建议。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必须在1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送达提出建议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